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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外籍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扩大外籍教师聘用规模,规范外籍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主要从事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外籍教师聘用管理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类型与聘期

第四条 外籍教师按照从事工作的主要内容,分为语言类外籍教师和专业类外籍教师。

第五条 外籍教师聘期为1~3年或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工作期限。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应聘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3.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

4.语言类外籍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5.专业类外籍教师须具有博士学位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经历;或者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外教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以上职务。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各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学校纳入年度用人计划统一审批后,按照岗位要求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第八条 具体聘用程序如下:

1.聘用单位对应聘者进行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考察,择优推荐拟聘人选;

2.人事处审核应聘者学历、工作经历等条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应聘者来华工作资格;

3.学校人事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聘用人选;

4.对聘用人选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外籍教师实行合同制管理,以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其中专业类外籍教师可实行项目制管理。合同中明确聘期、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薪酬福利、考核方式、续聘、解聘和违约责任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学校负责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聘用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各类外籍教师的涉外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可根据外籍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由院级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党政联席会推荐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外籍教师可按照学校相关聘任程序申请所在学科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的外籍教师可申请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可申请校内科研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为帮助外籍教师尽快适应工作环境,顺利开展工作,其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可选派一名教师作为外籍教师的工作助手,学院可根据工作情况计算一定的工作量。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对外籍教师实行聘期考核,聘期在一年以上的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末期考核。聘用单位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发放薪酬的依据。根据聘期考核结果,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并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解 聘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按照学校和聘用人员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对于触犯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教育部有关规定, 违反兰州大学校纪、校规的外籍教师,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外籍教师不能继续承担岗位任务,经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后解除与聘用人员的聘用关系。

第八章 薪酬待遇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实行协议工资制,在聘用合同中确定薪酬标准。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籍教师薪酬按照《兰州大学语言文学类外籍教师薪酬标准》确定;专业类外籍教师薪酬标准按照合同规定的任务情况确定,其中项目制管理的外籍教师薪酬以承担项目的工作量确定,其数额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学校承担部分在30%~100%之间。

第十九条 专业类外籍教师的薪酬可高于学校同级职务教师的薪酬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对于特殊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可单独确定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 聘用期内学校每年为外籍教师提供一次国际往返旅费及兰州至国内出入境口岸的国内往返旅费。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可租住学校外籍教师公寓,或自行解决住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聘期内在学校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兰州大学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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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许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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